(2016)皖1226执1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余其强、邢新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其强,邢新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其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邢新仁,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余其强与邢新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皖1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邢新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其强借款3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邢新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新仁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屋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其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皖1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