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执1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余其强、邢新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其强,邢新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其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邢新仁,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余其强与邢新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皖1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邢新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其强借款3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邢新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新仁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屋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其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皖1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