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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万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万顺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万顺超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华北街388号(金华市瑞彬针织有限公司)。经营者刘金秀。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万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万顺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万顺超市经营者刘金秀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万顺超市经营者刘金秀在金华成泰农商银行曹宅支行1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海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