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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家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家德(曾用名张麦墩),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睢县看守所以被告人张家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不符合入所条件为由暂不收押,并出具《睢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德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家德冒用其弟弟张某的身份,骗领张某的低保补贴款共计8075.4元、粮补贴款(包括粮种、地亩、农药补贴)共计1653.34元;期间为达到继续诈骗的目的,张家德于2012年6月份盗用张某的户籍信息冒领其居民身份证,用于上述低保、粮补的年审。2016年11月22日,张某向睢县公安局胡堂派出所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家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家德户籍证明、睢县民政局胡堂乡民政所低保发放标准,睢县财政局胡堂乡财政所耕地、粮种发放标准及补贴清单、张某身份证、睢县公安局户政股证明、睢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家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家德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家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家德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9728.74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