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与刘丽鹏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刘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2财保46号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580239156,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法定代表人:王伯林,经理。被申请人:刘丽鹏,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丽鹏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向本院提供现金5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刘丽鹏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刘丽鹏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天山玉果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