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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跃明与任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明,任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陈跃明,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任传雄,男,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陈跃明与任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传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