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杜美强与祝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强,祝祥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72号原告:杜美强,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暨原告杜美强的委托代理人(系杜美强之妻):黄英,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107220027,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黄龙路10号305室。被告:祝祥庆,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美强、黄英与被告祝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美强、黄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杜美强、黄英负担。审 判 长 吴旭贞人民陪审员 赵永理人民陪审员 施君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