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晓刚、高秀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刚,高秀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31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刚。被执行人高秀岭。申请执行人吴晓刚与被执行人高秀岭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