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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承凯、任国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承凯,任国庆,武侯区二嬢鸡爪爪餐饮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承凯,汉族,1940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国庆,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侯区二嬢鸡爪爪餐饮店,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号*栋*层***号。经营者:李姜英,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再审申请人黄承凯因与被申请人任国庆、武侯区二嬢鸡爪爪餐饮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108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承凯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在履行雇员义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申请人可与被申请人武侯区二嬢鸡爪爪餐饮店按雇佣关系责任认定三方权利义务,因此,再审应改判武侯区二嬢鸡爪爪餐饮店承担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受伤后医疗费、误工费等截止2017年1月底已达数万元,与一审认定赔偿数额相差巨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查清事实后改判。申请人在一审中向审判庭递交了治疗医疗费票据总计金额一万三千余元,及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的治疗病情证明书。经核查现本案审判卷中并无上述材料。再审请求:1、撤销(2016)川0108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再审查清事实后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武侯区二嬢鸡爪爪餐饮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申请人虽系在工作时间受到侵害,但所受侵害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受雇从事的工作无关,故武侯区二嬢鸡爪爪餐饮店不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任国庆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问题。原审判决确定的申请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系依据申请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判决金额错误。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承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伏治云审判员  舒友蛟审判员  王思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凤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