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洪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洪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1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洪明,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赌博于2013年9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洪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洪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洪明承租位于义乌市稠江街道富康路21号一楼的店面,用于开设麻将馆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2017年2月2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龚某1、龚某2、龚某3、龚某5、陈某等人在该麻将馆内以“抗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63500元及被告人龚洪明当日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洪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1、龚某2、龚某3、张某、龚某4、陶某、陈某、郑某、龚某5、孟某2的证言,抓赌现场记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龚洪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洪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洪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洪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龚洪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