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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1日对被告人刘明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书记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明虚构受补贴耕地面积,在本市某某镇某某村申报,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4017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明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明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明虚构受补贴耕地面积,在本市某某镇某某村申报,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4017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明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见证书,申报补贴公示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条,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交款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明案发后全部返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译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