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执1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书云、彭久国、李崇波、李方剑、舒光福申请执行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云,彭久国,李崇波,李方剑,舒光福,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81执1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书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彭久国,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崇波,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方剑,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舒光福,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9日。被执行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镇国土所内。法定代表人舒光斌,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4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820000元,现申请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债权1820000元(不含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万刚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4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