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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宝龙与丁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龙,丁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梁宝龙,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白忠,男,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宝龙与被执行丁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3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白忠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丁白忠银行存款3980元(含申请执行费),余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3332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