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翼申请马何芬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翼,马何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特26号申请人:朱翼,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申请人:马何芬,女,192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朱翼申请宣告马何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朱翼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朱翼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翼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