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锦功与谢振友、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功,谢振友,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9号原告:黄锦功,男,汉族,1971年3月4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谢振友,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罗霞,女,汉族,1977年9月13日生,住郸城县。原告黄锦功与被告谢振友、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锦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振友、罗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锦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平常关系不错,被告在县城人民南路开一振友门业,在2015年12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说,因需要进货,要求借原告一部分钱,并约定利息月息二分,原告出于邻里关系,在2015年12月19日借给二被告现金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二被告还款,二被告均已手头紧张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谢振友、罗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锦功与被告谢振友、罗霞系邻居关系,平时关系不错,2015年12月份19日,被告找到原告黄锦功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黄锦功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整)(月息二分连本带利随要随还)借款人:谢振友罗霞2015年12月19日”。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所述、借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谢振友、罗霞向原告黄锦功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效,双方约定利息月息二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双方约定连本带息随要随还,被告谢振友、罗霞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振友、罗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锦功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2015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按月息二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谢振友、罗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彦坡审判员 王俊峰陪审员 范增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