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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费文书与张开勇、金从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文书,张开勇,金从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2798号原告:费文书,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被告:张开勇,男,汉族,38岁,住播州区。被告:金从斌,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贵阳市。原告贵费文书诉被告张开勇、金从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费文书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文书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文书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费文书负担。审判员  巩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前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