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嘉晖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嘉晖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378号原告:韶关市嘉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丰,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周任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壬旭。原告韶关市嘉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韶关市嘉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嘉晖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嘉晖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4.78元,减半收取2707.39元,由韶关市嘉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