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新田与驻马店市高新区隆兴彩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田,驻马店市高新区隆兴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3555号原告董新田,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阳,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高新区隆兴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南开发区(高速路口与107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付仅娥。原告董新田诉被告驻马店市高新区隆兴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彩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新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兴彩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新田诉称,2006年3月,原告董新田在被告隆兴彩印公司担任胶水工,每月工资600元,被告欠其工资7956.1元,并出具欠条。请求判令:被告隆兴彩印公司向原告董新田支付工资7956.1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隆兴彩印公司向原告董新田支付工资7956.1元,放弃利息请求。被告隆兴彩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告董新田在被告隆兴彩印公司工作,从事胶水工作业。2017年2月2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956.1元,并向原告出具“工资未发证明”一份,内容为:“董新田2015年工资3004.8元,2016年工资4951.3元,隆兴彩印厂。付银娥,2017年2月27号”。该“证明”落款处加盖有被告隆兴彩印公司印章。2017年4月12日,原告以诉请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诉讼中,原告称,其在隆兴彩印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600元,按计件工作量计算工资,多劳多得;又称被告给其出具的“工资未发证明”是被告公司财务经办人付银娥书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资未发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为据,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董新田系被告隆兴彩印公司的胶水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工资证明一份。现原告持该“证明”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7956.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驻马店市高新区隆兴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董新田支付下欠工资7956.1元。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高新区隆兴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