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吉木兰木·阿不都克里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国,吉木兰木·阿不都克里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财保7号申请人张建国,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系温泉县村民。被申请人吉木兰木·阿不都克里木,女,维吾尔族,系温泉县村民。申请人张建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吉木兰木·阿不都克里木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3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吉木兰木·阿不都克里木名下×××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或者隐匿),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32元,由申请人张建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马 爱 英审 判 员 孟克巴依尔代理审判员 巴音 郭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曼 得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