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邱某1与邱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1,邱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2民初310号原告:邱某1,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邱某2,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埔县。原告邱某1与被告邱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邱某1与被告邱某2离婚;二、婚生女儿邱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500元/月至小孩成年。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女儿邱某3。婚后双方因琐事矛盾和长期异地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邱某2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同意离婚,但女儿邱某3必须由被告抚养,且不需要原告负担任何抚养费。本院认为,邱某2承认邱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邱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求离婚,被告书面答辩表示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抚养女儿邱某3,且不需要原告负担任何抚养费,原告同意邱某3由被告抚养。对双方各自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邱某1与被告邱某2离婚。二、婚生女儿邱某3由被告邱某2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邱某2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邱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卓可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