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青青与刘笑晴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笑晴,郑青青,昆山居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笑晴,女,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青青,男,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闫怀柏,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翔,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昆山居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59弄11号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3034C。法定代表人:邢卫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笑晴因与被上诉人郑青青、原审第三人昆山居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刘笑晴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刘笑晴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笑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源榕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