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张自平、临沂北城置业���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平,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平,男,1961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服务中心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宁照,董事长。被执行人宁照,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自平申请执行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5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