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荣超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992号原告:荣超,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负责人魏从亮,经理。原告荣超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荣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荣超负担。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