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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改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改栓,桂玉润,姚自豪,姚铁栓,耿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158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姚改栓,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桂玉润,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自豪,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铁栓,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耿晓丽,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改栓、桂玉润、姚自豪、姚铁栓、耿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改栓、桂玉润、姚自豪、姚铁栓、耿晓丽名下的银行帐户及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限额56万元。申请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姚改栓、桂玉润、姚自豪、姚铁栓、耿晓丽名下的银行帐户、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限额5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