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改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改栓,桂玉润,姚自豪,姚铁栓,耿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158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姚改栓,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桂玉润,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自豪,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铁栓,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耿晓丽,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改栓、桂玉润、姚自豪、姚铁栓、耿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改栓、桂玉润、姚自豪、姚铁栓、耿晓丽名下的银行帐户及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限额56万元。申请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姚改栓、桂玉润、姚自豪、姚铁栓、耿晓丽名下的银行帐户、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限额5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