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鹏与李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李小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99号原告郭鹏,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金明区。被告李小利,男,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原告郭鹏诉被告李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郭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