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7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南海裕盈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蔡卫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南海裕盈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蔡卫传,朱晓利,蔡丽,陈观福,陈观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7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 负责人钟晓华。 被执行��佛山市南海裕盈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北表南村(即沥表沙岗桥北),组织机构代码66331754-3。 法定代表人蔡卫传。 被执行人蔡卫传,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朱晓利,女,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蔡丽,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陈观福,男,汉族,1939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陈观水,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南海裕盈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陈观水、蔡卫传、蔡丽、陈观福、朱晓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裕盈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保理预付款本金19970175.5元及利息712935.27元(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加倍债务利息396225.66元(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律师费37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76937元。被执行人陈观水、蔡卫传、蔡丽、陈观福、朱晓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8892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丽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国桃园天安鸿基花园林溪山庄43号房产,本院另案处置当中。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7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泽坚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