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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寿亭、王自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亭,王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王寿亭,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自平,男,195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王寿亭与王自平(2016)鲁1423民初540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已将本案标的障碍清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