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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博丰物流有限公司,刘青海,崔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现代服务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功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峰,行长。原审被告:青岛博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汉城路6号2号厂房420室。法定代表人:刘青海,经理。原审被告:刘青海,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原审被告:崔珍,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及原审被告青岛博丰物流有限公司、刘青海、崔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廊坊)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李 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