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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仁好与陈恒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好,陈恒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017号原告:周仁好,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陈恒明,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仁好与被告陈恒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仁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仁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