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仁好与陈恒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好,陈恒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017号原告:周仁好,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陈恒明,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仁好与被告陈恒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仁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仁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