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兴刚与青岛新欣煜祥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刚,青岛新欣煜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刚,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被执行人:青岛新欣煜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绪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兴刚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欣煜祥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车辆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申请人车辆保险已交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