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2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春华与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春华,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何耀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508号之一原告:江春华,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伦思宇,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楼**号。经营者:钟光。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珍,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叶远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系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棋昆,系该司员工。被告: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山北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黄明富。第三人:何耀成,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春华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兴余日杂店、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鼎燃具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耀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