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付明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明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85号罪犯付明顺,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芗城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明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因遗漏罪,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明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责令折价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付明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付明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明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310分,获得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付明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付明顺系主犯,多次入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明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