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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与杨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委托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34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3执21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委托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存款583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从被执行人陈某某账户上的存款5110元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院认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3执217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执217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蒋新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