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9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滨电机(海门)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杰出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989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滨电机(海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港大达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胡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伟。被申请人上海杰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袁李根,职务不详。原告华滨电机(海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出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沪0101民初98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杰出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958.16元的财产。原告华滨电机(海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滨电机(海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杰出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958.16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8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滨电机(海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懿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