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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财保13号申请人: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法定代表人:樊海生,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科技研发区D区。法定代表人:凌美琴,总经理。申请人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3980000元(债务人为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债务内容为债务人拟支付给被申请人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温县污水处理扩建及中水回收工程”的工程回购款),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39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都审 判 员  郑复安助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正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