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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凤英;纪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英,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184号申请人张凤英,女。被申请人纪平,男。申请人张凤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纪平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科技局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万元止(账号:XX;开户行:XX)。申请人张凤英提供担保人刘春光、李桂琴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1020213054**)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张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纪平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科技局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元直至X××万元止(账号:X××;开户行:X××)。二、对担保人刘春光、李桂琴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张凤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凤英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 丽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