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玉娥与魏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娥,魏丽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760号原告:吴玉娥,女,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魏丽娜,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吴玉娥诉被告魏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吴玉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玉娥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