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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玉娥与魏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娥,魏丽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760号原告:吴玉娥,女,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魏丽娜,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吴玉娥诉被告魏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吴玉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玉娥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