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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侯建全、袁建、赵文旭等四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胡春伟、腾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全,袁建,赵文旭,胡春伟,腾宇,孔祥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建全,男,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袁建,男,户籍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文旭,男,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春伟,男,户籍地为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丽君。被告人腾宇,男,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吉林马克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被告人孔祥雪,女,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东凤镇。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6)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建全、袁建、赵文旭、孔祥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胡春伟、腾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建全、袁建、赵文旭、孔祥雪、被告人胡春伟及其辩护人何丽君、被告人腾宇及其辩护人李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末至7月中旬,被告人赵文旭伙同侯建全、孔祥雪,由赵文旭出资,侯建全、孔祥雪负责管理,共同组织未成年人孙某、杨某、柴某在长春市、四平市等地网吧内多次趁被害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手机。2016年7月中旬至8月间,被告人侯建全伙同袁建、孔祥雪等人组织未成年人孙某、杨某、柴某在长春市、四平市等地网吧内多次趁被害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手机。被告人胡春伟和腾宇在明知手机无正当手续,低于市场价格,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查,被告人胡春伟共收购该团伙八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30.00元。被告人腾宇共收购该团伙二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0.00元。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无辩解内容。被告人胡春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春伟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所收手机均已退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腾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腾宇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收购的手机均已返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末至7月中旬,被告人赵文旭伙同侯建全、孔祥雪,由赵文旭出资,侯建全、孔祥雪负责管理,共同组织未成年人孙某、杨某、柴某在长春市、四平市等地网吧内多次趁被害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手机。2016年7月中旬至8月间,被告人侯建全伙同袁建、孔祥雪等人组织未成年人孙某、杨某、柴某在长春市、四平市等地网吧内多次趁被害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手机。被告人胡春伟和腾宇在明知手机无正当手续,低于市场价格,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经查,被告人胡春伟共收购该团伙八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30.00元。被告人腾宇共收购该团伙二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证人孙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侯建全、袁建、赵文旭、孔祥雪、胡春伟、腾宇的供述、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旭、侯建全、袁建、孔祥雪、组织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胡春伟、腾宇在明知所收购的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建全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袁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文旭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孔祥雪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胡春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腾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辉代理审判员  赵若愚人民陪审员  孙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