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金明诉李小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明,李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明,男,生于1969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李小霞,女,生于1977年11月22日。张金明诉李小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小霞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张金明所欠工程款52600元,。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张金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在本院多次催促之下,被执行人支付张金明工程款52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689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并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