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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丽英诉吕挥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英,吕挥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民初775号原告刘丽英,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扎赉特旗。被告吕挥戈,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刘丽英与被告吕挥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英和被告吕挥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担保借款45000.00元。事实和理由:因案外人国立伟于2015年曾向原告借款45000.00元,在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国立伟催要借款时,被告吕挥戈出面为国立伟担保还款,双方约定2017年春节前结清欠款。当日,由国立伟和被告吕挥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吕挥戈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中签名。逾期国立伟未能还款且不知去向,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履行保证责任,立即给付担保借款45000.00元。吕挥戈承认刘丽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挥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丽英担保借款45000.00元。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后,有权向国立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吕挥戈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丽英。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