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诉佘启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佘启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03号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金堂县。经营者:李中华。被告:佘启东,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诉被告佘启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