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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樟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樟泉,张国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监2号原告:周樟泉,男,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张国良,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周樟泉与被告张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0803民初0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邱雅梅审判员  郑荣祥审判员  伍辉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