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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丽萍、薛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丽萍,薛国强,陈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65号申请人:薛丽萍,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薛国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陈秋凤,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申请人薛丽萍与被申请人薛国强、陈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丽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薛国强、陈秋凤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薛丽萍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顺利审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薛国强、陈秋凤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0000元。二、以上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薛国强、陈秋凤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