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蒋金兰与李小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兰,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蒋金兰(曾用名蒋素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平至今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蒋金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思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