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蒋金兰与李小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兰,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蒋金兰(曾用名蒋素芳),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平至今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蒋金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思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