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江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江家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民初2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浏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859080197B。负责人:王晓,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华,该行员工。被告:江家良,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栗县支行)与被告江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上栗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华、被告江家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上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9996.95元及截止到2017年1月7日止的利息、滞纳金2292.84元,后期利息、滞纳金另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在原告处申请了一张银联标志贷记卡,并多次消费,现拖欠本息共计32289.7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江家良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我现在没钱。原告农行上栗县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2、贷记卡申请表、章程及贷记卡领用合约,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在原告处申请了一张额度为30000元的贷记卡。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照片,证明被告符合申请办理贷记卡的条件。4、账户详细信息,证明截止到2017年1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996.95元、利息2292.84元。被告江家良未举证。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证据分析及庭审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一张贷记卡,该卡属于可以透支消费的信用卡,原告根据被告的个人信用状况及后来被告的申请对该贷记卡的授信额度为30000元。被告填写了一份申请表,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办理金穗贷记卡,该卡年费为160元,每年消费满5次免年费。免息期为25至56天,账单日为每月的7日,若超过免息期未按时还款,则从消费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收取利息,若被告未偿还当月账单的10%,则需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若欠款4个月未还,系统则会自动锁卡。2016年3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领取了该卡。因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该信用卡被系统自动锁住。另查明,截至2017年1月7日,被告欠原告本金29996.95元、利息2292.84元(利息包括滞纳金),以上共计32289.7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贷记卡申请表、账户详细信息等为凭,成立且生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如约为被告办理了30000元消费额度的贷记卡,被告却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2289.7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家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借款本金29996.95元、利息(包括滞纳金)2292.84元(利息、滞纳金按照双方申请表的约定暂算至2017年1月7日,后期利息另算),以上共计32289.79元。本案受理费607元,由被告江家良承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