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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957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戴勇林、王梅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戴勇林,王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4475-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主要负责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戴勇林,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王梅花,女,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省淮安市楚州区。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勇林、王梅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戴勇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全部租金计312000元及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200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滞纳金;二、被告王梅花对被告戴勇林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梅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戴勇林追偿;三、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36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56元,由被告戴勇林、王梅花负担598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着。2016年11月7日,我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根据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向我院反馈的调查信息,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尚无任何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65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