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长蓉与何治江、魏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蓉,何治江,魏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61号原告:李长蓉,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元,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治江,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被告:魏婵,女,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原告李长蓉与被告何治江、魏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长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李长蓉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