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兵兵诉被告任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兵,任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19号申请人:刘兵兵,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任开玉,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刘兵兵诉任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兵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开玉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刘锋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开玉所有的捷豹小型轿车,期限为1年;二、查封担保人刘锋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期限为1年。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源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