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姜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群,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长。被申请人姜伟,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查明:申请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姜伟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6年7月占用集安市城东街道果树村将军坟东侧464.66平方米园地、137.70平方米建设用地、753.64平方米林地,破坏5233.29平方米(7.85亩)旱田建停车场,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集国土决字(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4.66平方米园地、137.70平方米建设用地、753.64平方米林地、破坏的5233.29平方米(7.85亩)旱田建筑的房屋。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未提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履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内容。逾期,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经审查,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集国土决字(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4.66平方米园地、137.70平方米建设用地、753.64平方米林地,破坏的5233.29平方米(7.85亩)旱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政男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斯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