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雪梅与张涛、孙啟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梅,孙啟英,张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332号原告:吴雪梅,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啟英,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吴雪梅与被告孙啟英、张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雪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雪梅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