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瞿华龙与吴劲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华龙,吴劲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249号原告:瞿华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劲森,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瞿华龙与被告吴劲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瞿华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瞿华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瞿华龙负担。审 判 员 汤传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